罪人不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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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不孥,又謂罪不及孥,即罪止一身,罪不相及:一人之罪不及於他人,所有責任,限於犯罪者本人,與他人無關。


漢字典 字頭

漢字典 釋義

【唐韻】乃都切【集韻】【韻會】【正韻】農都切,𠀤音奴。【玉篇】子也。【書·甘誓】予則孥戮汝。【註】罪𠀤及其子也。 又通作帑。【詩·小雅】樂爾妻帑。【左傳·文七年】先蔑奔秦,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 又鳥尾也。【左傳·襄二十八年】以害鳥帑。【杜註】鳥尾曰帑。【正義】帑者,細弱之名,於人則妻子爲帑,於鳥則尾亦曰帑,故俱以帑爲言也。 又【集韻】暖五切,音弩。子也。 又奴故切,音怒。妻子也。【正字通】說文分孥帑爲二。今帑藏之帑音倘,俗讀妻孥如弩怒二音,非。

出處表述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針對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繼承其思想,反對族誅連坐,主張明德慎罰,罪止一身。

《尚書?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蘇公呀!希望你們要慎重處理訴訟案件,從而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你們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書?康誥》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體現。如周滅商後,並未大開殺戒,而是儘量少用刑罰懲處商的遺民,避免濫殺無辜,並適當安撫優待。如周公本著「滅國不滅嗣」的古老傳統,給了紂王之子武庚一塊封地,使其延續後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禮遇微子啟等等。周公在《尚書?康誥》中還提出,對重大囚犯,要審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讓他們因倉促審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還提倡「哀矜折獄」、「罪疑惟輕」,即「法官」應懷著憐憫之心去審判案件,對案情尚有疑點的罪犯應減輕或從輕判處。[1]


罪人不孥

王曰:「王政可得聞與?」

對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丗祿,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罪人不孥。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詩》云:『哿矣富人,哀此煢獨。』」

——出自《孟子 梁惠王下》


罪止一身

時戍卒拒彭城止四驛,闔城忷懼。彥曾召諸將謀之,皆泣曰:"比以銀刀兇悍,使一軍皆蒙惡名,殲夷流竄,不無枉濫。……且曰:"非惟塗炭平人,實亦污染將士,倘國家發兵誅討,則玉石俱焚矣!"又曰:"凡彼親屬,無用憂疑,罪止一身,必無連坐。"仍命宿州出兵苻離,泗州出兵於虹以邀之,且奏其狀。彥曾戒元密無傷敕使。

——出自《資治通鑑 唐紀六十七》

始為南郡王,從竟陵王子良在西州,文惠太子每禁其起居,節其用度。王密就富人求錢,無敢不與。別作鑰鉤,夜開西州後閣,與左右至諸營署中淫宴。師史仁祖、侍書胡天翼相謂曰:"若言之二宮,則其事未易;若於營署為異人所毆及犬物所傷,豈直罪止一身,亦當盡室及禍。年各七十,餘生豈足吝邪!"數日間,二人相繼自殺,二宮不知也。所愛左右,皆逆加官爵,疏於黃紙,使囊盛帶之,許南面之日,依此施行。

——出自《資治通鑑 齊紀四》


罪不及孥

秋七月丙子,給府州縣官之任費,賜綺帛及其父母妻長子有差,著為令。己丑,雷震宮門獸吻,赦罪囚。庚寅,遣使責方國珍貢糧。八月癸丑,圜丘、方丘、社稷壇成。九月甲戌,太廟成。朱亮祖帥師討國珍。戊寅,詔曰:「先王之政,罪不及孥。自今除大逆不道,毋連坐。」辛巳,徐達克平江,執士誠,吳地平。戊戌,遣使致書於元主,送其宗室神保大王等北還。辛丑,論平吳功,封李善長宣國公,徐達信國公,常遇春鄂國公,將士賜賚有差。朱亮祖克台州。癸卯,新宮成。

——出自《明史 本紀第一》


罪不及嗣

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於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詔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旣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永削。」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時敘,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致此。今無其時,恐非實録。」乃命焚之。

——出自《周書 卷六 帝紀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