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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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生平

明太祖朱元璋年號,公元1368-1398年。 洪武皇帝——朱元璋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幼名重八,改名興宗,字國瑞,明朝的開國皇帝,在位31年。病死,終年71歲,葬於應天孝陵(今南京市城外鐘山南面獨龍阜玩珠峰下)。 朱元璋,濠州鍾離(今安徽省鳳陽縣)人。出生在一個貧寒的農民之家,少年時曾為地主牧童。元至正四年(公元1344年),朱元璋的家鄉遭旱蝗災害,瘟疫流行,他的父母及兄長都在這場災難中相繼死去。為了糊口,朱元璋投皇覺寺出家當和尚。但不久後的饑荒使得他不得不離開寺院外出化緣,游食於皖西、豫東三年,歷經磨難。此次外出對朱元璋的一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時值紅巾軍大起義爆發,紅巾風暴席捲江淮平原。至正十二年(公元1352年),朱元璋投奔了濠州郭子興的領導的紅巾軍。由於他的睿智與勇敢,很快成為了郭子興的心腹,並娶了郭子興的義女馬氏為妻。在郭子興部下期間,朱元璋不斷擴大自己的勢力,並掌握了一隻真正屬於自己的隊伍,這使得在郭子興死後,朱元璋很輕易地就擊敗了郭子興的兒子,取得了對整個隊伍的控制權。 此後,朱元璋利用劉福通在北方抗擊元軍之際,擴充隊伍,領兵南下。公元1355年被小明王韓林兒的宋政權授為左副元帥。公元1356年朱元璋攻克集慶,將集慶改名為應天府(今江蘇省南京市),並被宋政權授為江南行省平章,又自稱吳國公。並採納朱升的建議「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以應天為中心,大力發展生產,為今後的更大的戰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公元1363至1367年間,朱元璋先在鄱陽湖徹底擊潰比自己強大的陳友諒,自稱吳王。後又消滅浙江的張士誠,沉殺韓林兒,全據長江中下游,奄有大江南北。派徐達、常遇春以主力北伐中原。公元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應天稱帝,定國號為大明,建年號為「洪武」,以應天為都城。同年8月,明軍攻克元大都,將元順帝趕回大漠,元滅亡。此後,朱元璋又用10幾年的時間平定了全國。 朱元璋出身貧民,因此對百姓的疾苦記憶猶新。他在位期間採取與民安息的政策,普查戶口,清丈土地,建魚鱗圖冊,興修水利,推行屯田,獎勵農耕,減免賦稅,頒布《大明律》,使疲憊的百姓得以休養生息,有利地推動了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使得國家的租稅額比元朝增加了三倍之多。 朱元璋親眼目睹了元末政治腐敗、官貪吏殘的情形。深恨貪官污吏蠢政害民。在建國之後,他大力整頓吏治,制定嚴刑峻法,對貪官污吏的懲治採取了空前絕後的嚴酷手段。當時法令規定,凡是發現有貪贓害民的官吏,百姓可以直接擒拿送至京師。若是有敢阻擋者,即行滅家滅族。凡是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者,若贓至六十兩銀子以上者,一律斬首示眾,並處以剝皮之刑。他把府、州、縣衙門左面的土地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又在官府公座的兩側各懸掛一個塞滿草的人皮袋,使辦公的官員隨時提心弔膽,不敢再犯法。他還採用挑斷腳筋、剁手指、砍腳、斷手、鈎腸、割生殖器等酷刑。朱元璋稱帝三十餘年間,先後懲辦了不少貪官污吏。如僅在洪武九年(1376年),將有罪官吏發往安微風陽屯田者,即至萬餘人。在其所處理的一系列貪污案件中,最為突出的是郭桓案。郭桓官至戶部侍郎,徵收浙西秋糧貪贓枉法,洪武十八年(1385年)事發,結果被追贓糧七百萬石,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的官均被處死,供詞牽連到各布政司的官吏,被殺者又有數萬人,追贓還牽連到全國許多富戶,以致中產之家大抵皆破產。像這樣地使用嚴刑峻法懲治貪官污吏和如此大規模地誅殺貪官污吏,可以說從古以來所未有。朱元璋大張旗鼓地雷厲風行地重懲貪吏,這對於殺減貪風,改良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為了朱明王朝世代永繼,朱元璋空前加強中央集權。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廢除行中書省,設置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地方民、刑、兵之權;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取消中書省,廢除宰相制度,分相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都察院監察百官,設錦衣衛等特務機構對朝臣和百姓進行監督,這一系列的措施都使皇權得到大大的加強。 朱元璋一方面大力推行中央集權制度,又實行與之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諸皇子為王,使其「屏藩皇室」。朱元璋實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於加強對北方蒙古的防禦,一是為了防止朝中奸臣篡奪皇位。朱元璋規定諸王可以「移文取奸臣,舉兵清君側」。同時為防止諸王跋扈難制,朱元璋又允許以後皇帝在必要時可以下令「削藩」。從而為後來的皇位之爭埋下了禍根。 朱元璋屢興大獄,濫殺功臣在歷史上也留下了重重的一筆,其中最大的兩次是胡惟庸案和藍玉案。胡惟庸是左丞相,深得朱元漳的寵信,因而權勢日盛,遂專權跋扈,不知自忌。如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員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徑行。凡內外諸衙門上奏章,有不利於己者,輒匿不奏聞。一時四方鑽營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職者,莫不爭投門下。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權枉法的罪狀殺了胡惟庸,又殺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塗節等數人。十年之後,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黨為題大開殺戒。於是太師韓國公李善長被賜死,家屬七十餘人被殺。同時被殺者,又有陸仲亨等列侯多人。總計先後株連蔓延被殺者共三萬餘人。藍玉是功勳卓著的大將,被封為涼國公,同樣不知自忌,侵占民田,鞭打御史。又北征歸來,夜扣喜峰關,關吏不即開門,遂縱兵毀關而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藍玉被告謀反,朱元璋也將他殺了,連坐被族誅的有一萬五千人。所有勇武的元功宿將幾乎在這一案中被殺光。 在兩案之外,開國功臣死於非命的還有不少。明朝開國功臣僥倖得以善終者,惟有湯和、耿並文等寥寥數人。朱元璋如此殺戮功臣,實千古所未有。 朱元璋認為用如此嚴厲的手段鎮壓臣下,整肅吏治,是治國之初所必要的,但這只是權宜之計,不能一直使用。所以到晚年他曾下令嚴禁後人效法。 朱元璋出身貧困,稱帝後的生活還是較為樸素、節檢,不喜歡飲酒。江南行省的長官將陳友諒的一張鏤金床送給他,他發怒說:「這和孟昶的七寶溺器有何區別?」命人砸碎。他要求臣下寫摺子要文字簡潔。刑部主事茹太素上萬言書,朱元璋叫人念了6370字後還未聽到具體的建議,全是空話,頓時大怒,叫人把茹太素叫來痛打了一頓。第二天晚上,他再叫人繼續讀下去,讀到16500字以後才涉及本題,提出了五項建議,其中有四項他認為是可取的,便馬上命令施行。同時指出這摺子只要寫500多字就夠了,卻寫得這麼冗長,但又承認自己厭聽冗文而打了茹太素不對,並讚揚茹太素是忠臣。 朱元璋吸取元朝前期不立太子造成多次宮廷政變的教訓,在稱吳王時,就立了長子朱標為世子,稱帝後立為太子,聘用著名文人和朝廷重臣教導他。太子成年後,就讓他處理政事,學習治國,還常常教訓他要仁、明、勤、斷,這樣才能保住天下。但是,朱標卻溫文爾雅,儼然是個儒生。他生性忠厚,不贊同父親大殺功臣。每當朱元璋要殺功臣時,他總是要加以勸阻,要求父親以仁慈為本,顧及親戚情誼和兄弟友愛。為此父子經常發生爭執。據說一次朱元璋要懲處太子的老師宋濂,朱標哭着求情。朱元璋發怒說等你做了皇帝赦他,太子聽後惶恐不安,竟投水自殺而被左右救起。又有一次,朱標勸諫父親。朱元璋不言語,第二天故意將一條棘條扔在地上,叫朱標拿起來。朱標因為杖上有刺,不敢去拿,朱元璋說:「你是怕有刺而不敢拿,我把刺拔掉了再交給你,豈不是好。」朱標說:「上有堯舜之君,下有堯舜之民。」意思是說上有仁君,下才有良民。朱元璋聽後大怒,抓起一把椅子朝他扔了過去,嚇得朱標逃入內室,從此驚嚇成病,抑抑而死。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五月,明太祖朱元璋心力交瘁,終於病倒。病勢轉危,便立遺詔說他稱帝31年來「憂危積心,日勤不怠」。這寫出了他辛勞的一生,也寫出了他處於統治階級內部激烈鬥爭之中的心境。遺詔中命太孫朱允炆繼位,諸子各自鎮守藩國,不必赴京奔喪,以防變亂。不久病死於南京西宮。 朱元璋死後,被諡為高皇帝,廟號太祖。


洪武政治

明朝初年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承襲元朝。中央設中書省,地方設行中書省。中書省是「百司綱領,總率郡屬」,行中書省則總管一省軍、政、司法。不久,明太祖發現丞相和行中書省的權力過大,決心加以改革。1376年(洪武九年),他廢行中書省,在全國陸續設置了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財政;另設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揮使司管軍隊。三者合稱「三司」,互不統屬,分別歸中央有關部門管轄,布政使司之下又設府(直隸州)、縣(州)二級地方政權,長官稱知府(知州)、知縣(知州)。1377年(洪武十年),又設通政使司作為皇帝的「喉舌之司」,長官稱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納和封駁。第二年,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關白」中書省。1380年(洪武十三年),復以「謀不軌」罪名殺左丞相胡惟庸,罷中書省,分相權於六部。六部尚書執行皇帝的命令,直接對皇帝負責。其後,進一步宣布不許再議置丞相。秦漢以來行之一千餘年的宰相制度,從此廢除。 明太祖廢丞相後,挑選幾名文人擔任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等殿閣大學士,協助他批閱奏章,充當顧問。明成祖(朱棣)時,閣臣可參予機務,但不置僚屬,不得專制百官。仁宗(朱高熾)開始,用六部尚書、侍郎兼殿閣大學土,閣臣權力漸重。 洪武初年的監察機關稱御史台。1382年(洪武十五年)改稱都察院,長官有左右都御史等,專職彈劾百司。都察院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糾察內外官員。監察御史正七品,官階雖低,威權卻重,外出巡查,號「代天子巡狩」。此外還按六部的建制,設立六科給事中,負責稽查各部,駁正章疏違誤。明太祖還設立特務機構錦衣衛,置錦衣衛指揮使,除負責侍衛、密緝盜賊奸宄外,北鎮撫司還掌管詔獄。通過這些監察機關、言官和特務,皇帝進一步加強了對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大明律》和《大誥》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書洪武劉惟謙奉旨編定《大明律》,明太祖親加裁酌,後又經三次修訂,於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頒行。全書計30卷460條。《大明律》維護君主集權,如《吏律》規定,大臣私自選授官吏者斬,交結朋黨者斬,凡違棄制書、誤犯御名廟諱、遇事應奏不奏等等,或笞、或杖、或罷職,甚至斬首。《刑律》對於謀叛、謀大逆等量罪,重於唐律,不但共謀者不論首從一律凌遲處死,其祖父、父、子、兄弟和同居之人,不分異姓,伯、叔、侄不限同籍,也一律處斬。《名例律》基本保持了唐律中的「八議」而略作更動,凡皇家的親、故以及列為功、賢、能、勤、貴、賓八類權要勢家,如果犯罪,官吏只能奏聞,不得擅自勾問。但是,《大明律》也規定嚴禁功臣勛戚恃勢接受投獻,用虛錢實契典買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許奸豪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凡誣告者加等治罪。這些規定對保護小生產者的財產和人身,穩定社會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頒布親自編撰的《大誥》,接着又頒行《大誥續篇》、《三篇》《大誥》三篇匯集大量懲治官民貪贓受賄、轉嫁賦役、侵吞稅糧、抗租誤役、流亡隱匿等案例和凌遲、梟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專制統治的野蠻和殘暴。明太祖還實行廷杖制度,在殿上杖責大臣。他的侄兒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書薛祥等都被杖死。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則被鞭死。終明一代,廷杖作為懾服公卿、維護皇權的殘酷手段,經常被濫用,使「天下莫不駭然」。科舉、學校制度明朝設科取士,定期會試,三年一科。參加科舉者必須是各級學校的生員。府(州)、縣生員,即所謂秀才,先赴省參加三年一次的鄉試,及格者稱舉人。隔年,舉人赴京參加會試,及格者再參加皇帝親自主持的廷試(或稱殿試),中選者為進士,分一、二、三甲。考試的辦法是,以四書、五經的文句命題,解釋要以朱熹的注為依據,文章的格式規定為八股文。進士不僅在發榜後即可任官,而且有做顯官的希望,於是,監生的仕途逐漸被進士科排擠,致使國子監逐漸衰落。明代學校分三類:中央國子學、府(州)縣學和市鎮鄉村民間社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國子學改名國子監,設有祭酒、司業、博士、助教、學正等學官。府(州)縣學除各有訓導外,府學教員有教授,州有學正,縣有教諭。國子監的學生稱監生,分官生和民生兩種。官生指功臣子弟、少數民族土司子弟和海外留學生。民生由各地推舉。監生最多時近萬人,學習課程有《大誥》、《大明律》、四書、五經和《說苑》。


明文字狱 明代的学校和科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把知识分子的思想束缚在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学之中。读书人为猎取功名,埋头于四书、五经,写空洞的八股文,一切有用的知识,概不留心。这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 明初,士大夫有各种不同的政治态度。一部分故元遗老和原张士诚的臣僚,对新王朝抱有敌对情绪。这些不肯俯首称臣的士大夫,有不少人被明太祖用杀、关、徒等刑法加以镇压。大部分地主文人虽归依了明朝,但明太祖对他们也不放心。这位当过和尚、参加过红巾军的皇帝,十分敏感,忌讳别人揭其老底,披阅奏章,动生猜疑。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人写《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句;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替人作《万寿表》,中有“垂子孙而作则”句。“则”与“贼”同音,明太祖认为是骂他做过贼,一概处死。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内有“睿性生知”句,“生”被读作“僧”,便被处死。诸如此类,等等。这种为维护赫赫皇权而深文周纳的文字狱,使许多知识分子无辜遭祸。


洪武軍事

洪武初年,由大都督府的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1380年,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和在外各都司。都督府所管僅是兵籍和軍政,不能直接統率軍隊。軍官的選授權在兵部,而軍隊的調遣和最高指揮權則在皇帝。打仗時,兵部奉旨調兵,並秉承皇帝意旨,任命總兵將官,發給印信。戰後,統兵官交還印信,士兵回歸原來衛所。 在軍隊編制方面,自京都至府縣,皆立衛所。每衛5600人,置衛指揮使統領;每衛下轄五個千戶所,每千戶所有兵1120人,指揮官稱千戶;千戶所下轄十個百戶所,每百戶所有兵120人,指揮官稱百戶;百戶所下轄二總旗,每總旗下又轄五小旗,一小旗10名兵士。府縣各衛歸各省都指揮使司管轄,各都指揮使司又分別歸統於中央的五軍都督府。京都的衛軍分兩種,一是五軍都督府分統的四十八衛軍。明成祖時,定名「五軍」,增到七十二衛,並添設三千營和神機營,與五軍合稱「京軍三大營」。三大營是全國衛軍的精銳。據估計,洪武后期全國兵額約180萬以上,永樂時增至280萬左右。


經濟政策

明初发展经济的措施 由于元末统治者残酷洪武的压迫和剥削,加上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明初,“土地荒芜”、“居民鲜少”是个普遍现象。 明太祖善于总结历代王朝兴衰的经验教训,又亲身参加过元末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百姓的要求,懂得治乱安危的关键是百姓境遇的好坏。他竭力主张通过发展生产,“阜民之财,息民之力”,给民“实惠”,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明太祖出于上述考虑,于1372年(洪武五年)颁布诏令:以往因战乱“而为人奴隶者,即日放还”。他还下令由朝廷代为赎还因饥荒而典卖的男女。同时,《大明律》还规定,除官僚外,“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明政府于1372年颁布了“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的命令,用宗法家长制的少长关系冲淡良贱的隶属关系。元朝关于地主打死佃户仅杖一百零七,赔烧埋银五十两了事的法令,明朝也不再沿用了。明初虽因袭元朝户籍制度,把手工业者编入匠籍,但工匠已不像在元代那样长年累月服役于官府。 明代工匠基本上分成住坐和轮班两种。1386年规定,各地轮班匠每三年赴京服役三个月。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又按照政府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将各种工匠改为从五年一班至一年一班五种轮班法,每班仍服役三个月。轮班匠服役是无偿劳动,不但上工之日没有代价,连往返京师盘费也要自备。住坐匠从民间征集来京,隶属于工部,主要是替皇族生产,每月服役十天。1421年(永乐十九年),其待遇改为上工期间按月支领月粮三斗,无工停支。不论轮班匠还是住坐匠,在服役时间之外,都可以“自由趁作”。


社會矛盾

明太祖針對地主富豪多聚族而居的特點,經常大量地把他們遷徙出本鄉,如1370年,徙江南民14萬戶於鳳陽,其中就有不少地主豪富;1391年,徙天下富民5300戶於南京,1397年,又徙富民14300餘戶於南京,使這些豪強失去原有的社會基礎和政治實力。明太祖十分重視吏治的整頓,嚴禁各級官吏玩忽職守,蠹政害民。高級官員要接受御史的監督,中下級官吏定期考核,稱職者升,平常的復任,不稱職者降,品德卑劣的罷職為民。對貪官的懲治尤其嚴厲,凡貪贓鈔六十兩以上者,剝皮並梟首示眾。為了防止有權有勢的功臣對皇權造成威脅,朱元璋採取了無情殺戮的手段,加以打擊。從立國伊始,明太祖就警告文武勛臣要吸取西漢韓信、彭越的教訓。1372年,他頒布《鐵榜文》九條,嚴禁公侯與都司衛所軍官私相結納,不許擅役軍士、倚勢欺壓良善、侵奪公私田地。後來又多次頒布詔令,規定了功臣權限。1380年(洪武十三年),藉口左丞相胡惟庸「謀不軌」,大興黨獄。1390年,他頒布《昭示奸黨錄》,以夥同胡惟庸共謀不軌罪,殺韓國公李善長、列侯陸仲亨等,株連三萬餘人。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又以謀反罪殺涼國公藍玉、列侯張翼等,牽連萬餘人。這兩次黨獄,元勛宿將被殺戮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