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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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摺中國清代高級官員向皇帝奏事進言的文書。又稱摺子、奏帖或摺奏。奏摺之稱最早見於順治十三年(1656)。史學界人認為始於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親信官員及部分督撫大員密奏見聞,以便互相監視和探聽民情,遂有密折文書的出現。密折是奏摺的一種。清初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而題奏本章都不能直達皇帝,須先送內閣閱覽票擬後再進呈皇帝裁奪,既費時又易泄密,不利於皇權的加強,奏摺則一掃此弊,具奏人可派遣專人或通過驛站直接送入內宮,由皇帝親自拆閱並用朱筆批示,然後再交來人或通過驛站發回原奏人遵行,中間不必經過任何機構或個人轉手。既速且密,有利於皇帝個人的專制獨裁。康熙四十年(1701)以後,奏摺的使用就比較廣泛。至五十年前後,內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撫提鎮均可使用奏摺。雍正帝繼位以後,規定內外諸臣,對凡屬宜守機密或應速遞上聞的國家庶政,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聞,然後再用題本正式奏請批示遵行。於是,奏摺作為機密文書遂被普遍使用,成為定製。奏摺按其內容可分為奏事折、奏安折、謝恩折及賀折4類,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它在康熙時及雍正初年,原無一定規則與程式,也未列入國家的正式官文書之內。京內外官員,不論官職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寵信和特許,即使是微末之員,甚至寺廟的住持和尚,也可以上摺奏事和謝恩。 |- |


|- | 清乾隆二十年漢文錄副奏摺

到雍正後期,尤其是在乾隆時期,因奏摺成了國家的正式官文書,就逐漸形成一套嚴格的制度。只有高級官員始有資格用奏摺奏事。在公文程式、運轉關係以及繕寫的字體等方面,也都有繁瑣的規定,違者就會受到處分。奏摺送達皇宮,由皇帝用朱筆批示後,即稱為朱批奏摺。雍正朝以後,奏摺經朱批後,在發還具奏人遵行之前,照例要由軍機處抄錄一份,以供有關衙門傳抄執行和存案備查,稱為錄副奏摺。也有少數奏摺(如言官風聞奏事之折)皇帝不加批示,即以原折交軍機處存檔,不再錄副傳抄。還有個別事關機密之件,或因具奏人的請求,或皇帝認為不宜公開,即留在宮中,不發交軍機處抄錄,稱作留中。雍正帝繼位不久,還下令凡康熙帝的朱批奏摺及他本人批過之折,在發還具奏人遵行後,必須於年終匯總繳還皇宮保存,個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錄,並且從此成為定製。直至清亡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