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
概況
墨子塑像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約公元前468年~公元前376年,魯國人。出生社會下層。最初受業於儒家(《淮南子•要略》載:「墨子學儒者之業,受孔子之術。」)。後因不滿儒家維護強權高貴尊尊親親壓抑人性的統治思想,及對儒家強調的繁文縟節和靡財害事的喪葬報有疑慮,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強調要學習大禹刻苦儉樸的精神。遂脫離儒家的「其君用之,則安富尊榮」,而創立墨家。墨子為宣傳自己主張,廣收門徒,一般的親信弟子達數百人之多。儒,墨同為春秋戰國時期顯學(《韓非子‧顯學》),當時有「不入於儒,即入於墨」之說。先秦時期,儒、墨兩家曾是分庭抗禮。戰國後期,墨學的影響一度甚至在孔學之上。
墨家同時被視為中國最早的民間結社組織,有著嚴密組織和嚴格紀律,其最高的領袖被稱為「巨子或巨子」,墨家的成員都自稱為「墨者」。
墨翟可能是第一代「巨子」。巨子由上代指定,代代相傳,在團體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還踵」(《淮南子•泰族訓》)。
墨者多來自社會下層,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艱苦實踐,「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則夕弗得」,「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孟子•盡心上》)。「以裘褐為衣,以跂蹻(草鞋)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湯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說至死也不後轉腳跟後退。墨者中從事談辯者,稱「墨辯」;從事武俠者,稱「墨俠」。墨者必須服從巨子的領導,其紀律嚴明,相傳「墨者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呂氏春秋‧去私》)。例如巨子腹的兒子殺了人,雖得到秦惠王的寬恕,但仍堅持「殺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規定,被派往各國做官的墨者,必須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張;行不通時寧可辭職。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團體捐獻俸祿,做到「有財相分」。當首領的要以身作則。
墨家是一個有領袖、有學說、有組織的學派,他們有強烈的社會實踐情神。墨者們吃苦耐勞、嚴於律己,把維護公理與道義看作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識的勞動者。
戰國後期,匯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認識論、邏輯學、幾何學、幾何光學、靜力學等學科的研究,是謂「墨家後學」(亦稱「後期墨家」),另一支則轉化為秦漢社會的遊俠。
但是戰國以後,墨家已經衰微。到了西漢時,由於漢武帝的獨尊儒術政策、社會心態的變化以及墨家本身並非人人可達的艱苦訓練、嚴厲規則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漢之後基本消失。
觀點
電影《墨攻》取材於墨家思想「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理想與法律觀墨家認為他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強執弱、眾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亂世;人民過著「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愛」,應該代之以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的理想社會。為了實現這一理想,他們提倡人與人之間互愛互利的「兼相愛、交相利」,反對人與人之間互爭互害的「別相惡、交相賊」。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理想社會。墨家的法律觀也是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並服務於他們的社會理想的。他們很重視「法」、「法儀」或「法度」的作用,認為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有「法」,如百工的「為方以矩,為圓以規」一樣,否則便將一事無成。《墨子•經上》說:「法,所若(順)而然也」,一切都必須順法而行。治理天下、國家當然更應該有「法」。關鍵在於以什麼為「法」和法什麼?墨家的答覆是必須「以天為法」和「莫若法天」。因為「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群書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為法」,則應以天的欲、惡來確定人們的行為準則。他們藉口天對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稱:「天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這就是說,「以天為法」,就應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法」。墨家所說的「法」是廣義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為規範,也包括規矩、準繩等度量衡。他們提出「以天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愛、交相利」成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惡、功過的統一的客觀標準。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們的「兼相愛、交相利」說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後卻轉入「神道設教」,甚至提出這樣的論點:「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天子為善,天能賞之;天子為暴,天能罰之」。這樣就把「天」說成是可以賞善罰惡的人格神和凌駕於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傳統宗教迷信的力量來實現他們的理想。因此:「兼相愛、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從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為了實現「兼相愛、交相利」原則,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張,要求各級正長直到天子必須「壹同天下之義」。即用「兼相愛、交相利」來統一思想。他們認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也就是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標準。「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人人意見不一,「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因此大家互相爭奪、互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這就需要「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和各級「正長」。然後由天子「發憲布令於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義」,並讓人民逐級向上報告「善」與「不善」的情況。使「愛利天下者」,「上得則賞之」;「惡賊天下者」,「上得且罰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從各級正長:「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過則規諫之,下有善則傍(訪)薦之」。這樣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這種「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目的在於使「兼相愛、交相利」上升為國策和法律,以便用國家強制力加以貫徹。他們要求上下「尚同一義」,即要求統治者與人民的是非、善惡標準都能一同於「兼相愛、交相利」。他們認為這在他們理想中的古代社會是完全可行的。但當時的現實社會卻並不是這樣,當時的「王公大人」根本不為人民著想,所以,他們雖主張「上同乎天子」,卻沒有把君權絕對化。他們擁護愛民的「兼君」,卻反對害民的「別君」。而且認為君主雖然有權立法,「發以為刑政」,但必須考察其在實踐中能否「中國家百姓之利」,否則便不可為「法」。 「不黨父兄,不偏富貴」與「賞當賢,罰當暴」墨家為了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原則的貫徹,還要求各級正長必須由忠於這一原則的賢者來擔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賢」的主張。他們認為當時各諸侯國治理不好,關鍵在於「不能以尚賢事(使)能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賢事能為政」,就能做到「民無飢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勞而不得息,亂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堅決反對周禮規定的宗法世襲制和任人唯親的「親親」原則,也反對維護「禮」的儒家,明確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富貴,面目美好者也。」這些人並不都賢,如果讓其治理國家,「則其國家之亂,可得而知也」。所以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必須「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只要是「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如果不賢,即使是貴族也必須「抑而廢之」。其結論就是「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這種「尚賢」主張,實際上是後來法家要求變世卿世祿制為非世襲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賢」不同於法家。
墨家的「為賢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賢標準是從有功於耕戰出發。由於「尚賢」,墨家在法律上也相應地主張「賞當賢,罰當暴」。如果「賞不當賢,罰不當暴」就起不到「勸善」、「止暴」的作用。為了使賞罰充分發揮威力,墨家還指出法律與道德、輿論等必須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賞罰和社會上的輿論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或「上之所罰則眾之所譽」,也不可能「勸善」、「沮暴」。要使賞罰發揮作用,還必須反對徇私。做到「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這是墨家主張「兼愛」、「尚賢」的必然邏輯。墨家還提出「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既獎勵薦賢,又打擊匿奸。這樣就可做到「賞當賢、罰當暴,
墨學國際研討會不殺不辜,不失有罪」。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與「殺盜人,非殺人」墨家專論刑法的思想不多,最為人所樂道的,就是「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和「殺盜人(一說「人」字衍),非殺人」。前者是作為「墨者之法」(墨家紀律)規定的。基於這一精神,墨家對於定罪量刑,特別是死刑,都很認真、慎重。一再強調「刑法正」,同時主張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墨子•經說上》說:「罪,犯禁也。」《經說上》又說:「罪不在禁,惟(雖)害無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犯罪。「殺人者死」,是反對濫殺無辜,也是對當時貴族擅自虐殺無辜的譴責。但在《墨子•小取》中,卻提出了「殺盜人,非殺人」的命題,即並不反對殺盜。原因在於墨家是在維護私有制的基礎上來談「兼愛」的。他們認為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是因其「不與其勞獲其實,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應當受到懲罰,甚至可以刑殺。墨家雖然維護私有制,也不否定貴賤等級,但是他們主張「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反對「虧人自利」和「不勞而獲」,特別是反對「富侮貧」、「貴傲賤」,所以他們要打擊的主要對象不是一般盜賊,而是「厚作斂於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的「當今之主」。他們認為正是這些「當今之主」造成了「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的局面,因而使得人民「饑寒並至,故為奸邪」。這是墨家在經濟上對勞動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於「利民」的經濟立法原則墨家為了制止貴族「暴奪民衣食之財」,把「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稱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於「國家之富」、「人民之眾」、「刑政之治」稱為「三務」。在他們看來,為了解除「三患」、實現「三務」,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僅要靠「兼相愛、交相利」,而且必須使整個社會的財富充裕起來。因此提出了立足於「利民」的發展生產和限制浪費的經濟立法原則。其一是,「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和「使各從事其所能」。墨家認為貧富不取決於「命」,而取決於人們是否努力從事生產,只要人們願意積極勞動並做到各盡所能,就能創造更多財富。因此,統治者在立法時,必須以此為指導。其二是,「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意即生產生活資料,以能滿足需要為止,不應生產奢侈品和貪求享受;所有用度如不利於人民生活,便應終止。所以墨家提出「節用」、「節葬」和「非樂」等主張,反對貴族講究排場的各種禮儀和厚葬、久服(喪服)。但他們把音樂等精神藝術也看成是徒供貴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對,而沒有意識到勞動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藝術。
代表人物
墨子墨子中國古代著名思想家。姓墨名翟。生卒年不詳,大概是在前479年—前381年以內。中國春秋戰國時思想家、政治家。提出「兼愛」「非攻」等觀點,創立墨家學說,並有《墨子》一書傳世。墨學在當時影響很大,《孟子.滕文公》篇云:「楊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歸於楊,即歸墨。」可知春秋之世,楊朱之學與墨學齊驅,並屬顯學。
墨翟相傳原為宋國人,後長期住在魯國。曾學習儒術,因不滿「禮」之煩瑣,另立新說,聚徒講學,成為儒家的主要反對派。據說楚王曾計劃攻宋,墨子前往勸說楚王,並在與公輸般的模擬攻防中取得勝利,楚王只得退兵。墨子的思想與主張見墨家。歷史學界至今無法確定墨子的真實姓名,有以下各種說法:墨子姓墨名翟•最傳統,最為大眾所接受的說法是,墨子姓墨名翟。 《呂氏春秋》 、 《淮南子》 、《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內都如是稱。《元和姓纂》明確說墨子乃孤竹君之後,本墨胎民,改為墨氏。而《新唐書•藝文志》也沿用這種說法。墨子姓翟名烏•南齊孔稚圭所著的《北山移文》則稱墨翟為「翟子」,元朝伊世珍所著的《琅環記》也附和此說,並認為墨子姓翟名烏。清朝周亮工所著的《固樹屋書影》更具體地提出:「以墨為道,今以姓為名。」認為他姓翟,並將姓轉成名;而「墨」是一種學派。晚清學者江瓊所著的《讀子卮言》承襲周亮工的說法,並進一步說明,以為古代確實有「翟」這姓氏,但無「墨」姓,而且戰國諸子中儒、道、名、法、陰陽、縱橫、雜、農、小說等,都沒以姓作為學派名,因此墨應該是學派的名稱。墨翟為「貊狄」或「蠻狄」之音轉,非姓名•近代學者胡懷琛有研究墨子,在其所撰《墨翟為印度人辨》一文中提出,墨既非姓,翟也不是姓,更不是名,而是「貊狄」或「蠻狄」之音轉,是用來稱一個不知姓名的外國人。墨為古代刑名之一•近代學者錢穆的《墨子傳略》從墨刑是古代刑名之一的角度展開研究,認為古人犯輕刑,則罰作奴隸苦工,故名墨為刑徒,實為奴役,而墨家生活菲薄,其道以自苦為極。墨子和弟子們都「手足胼胝,面目黎黑,役身給使,不敢問欲」,人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族踵」。這樣,就被稱為墨了。而歷史上西漢淮南王英布遭黯刑後稱為黥布,也是一證。而翟確實是名,因《墨子》和《呂氏春秋》記載墨翟,往往稱「翟」。著作現存《墨子》五十三篇,由墨子和各代門徒逐漸增補而成,是研究墨子和墨家學說的基本材料。其中的《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等6篇,一般稱作《墨經》或《墨辯》,著重闡述認識論和邏輯學,在邏輯史上被稱為後期墨家邏輯或墨辯邏輯(古代世界三大邏輯體系之一,另兩個為古希臘的邏輯體系和佛教中的因明學);其中還包含許多自然科學的內容,特別是天文學、幾何光學和靜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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