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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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並按照朝廷的徵發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於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