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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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所制度 衛所制度明太祖朱元璋模仿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又吸收元朝軍制的某些內容而制定的,是明朝軍隊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制


朱元璋

度。據《明史·兵志》記載,「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下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民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凡是防區在一府之內的設所,一府以上者設衛。一衛有5600人,長官為指揮使。一衛轄屬5個千戶所,一千戶為1120人,長官為千戶。一個千戶所轄屬10個百戶所,一百戶為112人,長官為百戶。百戶下又分為兩總旗和十個小旗,每總旗轄50人每小旗轄10人。此外,還有堡和哨。各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司,統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分別管轄。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將全國定為17個都司、3個行都司、1個留守司、329個內外衛、65個千戶所。成祖後增設都司為21個、留守司2個、內外衛493個、千戶所359個。兵額總數連屯田軍在內達到270餘萬人。 為保證軍隊的兵源及供給,同時又推行了軍戶和屯田制度。凡軍士都是世襲的,單獨編戶籍,叫作軍戶。凡各地衛、所皆實行屯田,以保證軍餉的供應。軍士分為屯田與守城的兩部分,屯田者專事耕墾,供應軍糧;守城者專務防守操練。軍士守城與屯種的比例大致是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明初一個時期之內幾乎無軍不屯,軍隊大體能夠屯田自養,屯田的收入成為軍餉的主要來源,這就使國家免去養兵之費,大大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遇有戰事發生,則由兵部奉旨調衛、所之兵,臨時命將充總兵官,發給印信,統兵出征。戰事結束,總兵官交還印信,兵士回到衛、所。這樣將不專軍,軍無私將,而軍權集於中央。到明中葉,屯田多被軍官吞蝕,軍士破產逃亡,所存無幾,且缺乏戰鬥訓練,僅供地主、軍官役使,不能擔任防衛職責,遂被募兵代替。 清代統治者通過對明代衛所制度的改造和調整重建了新的衛所制度。從順治元年(1644年)重建到宣統三年(1911年)最後裁撤,其間歷經260多年。清代確立了「設衛所以分屯,給軍以領佃」的原則,衛所官員由世襲改為任命,具有經濟、民事、教育、司法等多方面的職權。除屯田等經濟職能外,眾多的實土衛所還具有民事職能,管理轄境內的戶婚田土、刑名錢穀之事;衛所大都附設有官學,以培養人才,加強教化;衛所還是犯罪充軍之所,具有對充軍人犯進行監管的司法職能。另外衛所的軍事性質雖已被取消,但尚有殘存的軍事功能。 明代衛所制度的建立,在處理和平與戰爭不同時期軍隊的駐防和調遣方面具有一定的優越之處,清代衛所制度是對明代衛所制度的繼承和發展,職能由原先的軍事、經濟相結合轉變為純粹的經濟職能,對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返回:明清五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