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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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介紹

官名。清末始見。

人員設置

清末改變官制,新設機構以「廳」為名的,其官名稱不一,或用舊官名員外郎、左右丞,或稱廳丞。宣統元年(1909),設軍咨處,外內有總務廳,設軍咨使。此廳又分四廳,各置廳長一人。自此廳長之稱漸多,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時期,省級各部門的行政機關,省和縣的司法機關,都叫廳,如警察廳、民政廳、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等。廳的首長元首均廳長。國民黨政府時期,行政機關及其長官官名相沿不變。唯司法機關改稱法院。主管亦改稱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