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人不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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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不孥,又谓罪不及孥,即罪止一身,罪不相及:一人之罪不及于他人,所有责任,限于犯罪者本人,与他人无关。


汉字典 字头

汉字典 释义

【唐韵】乃都切【集韵】【韵会】【正韵】农都切,𠀤音奴。【玉篇】子也。【书·甘誓】予则孥戮汝。【注】罪𠀤及其子也。 又通作帑。【诗·小雅】乐尔妻帑。【左传·文七年】先蔑奔秦,荀伯尽送其帑及其器用财贿于秦。 又鸟尾也。【左传·襄二十八年】以害鸟帑。【杜注】鸟尾曰帑。【正义】帑者,细弱之名,于人则妻子为帑,于鸟则尾亦曰帑,故俱以帑为言也。 又【集韵】暖五切,音弩。子也。 又奴故切,音怒。妻子也。【正字通】说文分孥帑为二。今帑藏之帑音倘,俗读妻孥如弩怒二音,非。

出处表述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苏公呀!希望你们要慎重处理诉讼案件,从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你们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书?康诰》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体现。如周灭商后,并未大开杀戒,而是尽量少用刑罚惩处商的遗民,避免滥杀无辜,并适当安抚优待。如周公本着“灭国不灭嗣”的古老传统,给了纣王之子武庚一块封地,使其延续后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礼遇微子启等等。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还提出,对重大囚犯,要审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让他们因仓促审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还提倡“哀矜折狱”、“罪疑惟轻”,即“法官”应怀着怜悯之心去审判案件,对案情尚有疑点的罪犯应减轻或从轻判处。[1]


罪人不孥

王曰:“王政可得闻与?”

对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丗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诗》云:‘哿矣富人,哀此茕独。’”

——出自《孟子 梁惠王下》


罪止一身

时戍卒拒彭城止四驿,阖城忷惧。彦曾召诸将谋之,皆泣曰:"比以银刀凶悍,使一军皆蒙恶名,歼夷流窜,不无枉滥。……且曰:"非惟涂炭平人,实亦污染将士,倘国家发兵诛讨,则玉石俱焚矣!"又曰:"凡彼亲属,无用忧疑,罪止一身,必无连坐。"仍命宿州出兵苻离,泗州出兵于虹以邀之,且奏其状。彦曾戒元密无伤敕使。

——出自《资治通鉴 唐纪六十七》

始为南郡王,从竟陵王子良在西州,文惠太子每禁其起居,节其用度。王密就富人求钱,无敢不与。别作钥钩,夜开西州后阁,与左右至诸营署中淫宴。师史仁祖、侍书胡天翼相谓曰:"若言之二宫,则其事未易;若于营署为异人所殴及犬物所伤,岂直罪止一身,亦当尽室及祸。年各七十,馀生岂足吝邪!"数日间,二人相继自杀,二宫不知也。所爱左右,皆逆加官爵,疏于黄纸,使囊盛带之,许南面之日,依此施行。

——出自《资治通鉴 齐纪四》


罪不及孥

秋七月丙子,给府州县官之任费,赐绮帛及其父母妻长子有差,著为令。己丑,雷震宫门兽吻,赦罪囚。庚寅,遣使责方国珍贡粮。八月癸丑,圜丘、方丘、社稷坛成。九月甲戌,太庙成。朱亮祖帅师讨国珍。戊寅,诏曰:“先王之政,罪不及孥。自今除大逆不道,毋连坐。”辛巳,徐达克平江,执士诚,吴地平。戊戌,遣使致书于元主,送其宗室神保大王等北还。辛丑,论平吴功,封李善长宣国公,徐达信国公,常遇春鄂国公,将士赐赉有差。朱亮祖克台州。癸卯,新宫成。

——出自《明史 本纪第一》


罪不及嗣

八月壬寅,议定权衡度量,颁于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诏曰:“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甲子,郑州献九尾狐,皮肉销尽,骨体犹具。帝曰:“瑞应之来,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时叙,四海和平,家识孝慈,人知礼让,乃能致此。今无其时,恐非实录。”乃命焚之。

——出自《周书 卷六 帝纪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