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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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釋義

官名。明初,沿元制,於各地置行中書省。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撤銷行中書省,以後陸續分為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全國府、州、縣分屬之,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1人,與按察使同為一省的行政長官。宣德以後因軍事需要,專設總督、巡撫等官,都較布政使為高。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的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與專管刑名的按察使並稱兩司。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均為從二品。但江蘇設有兩布政使,一在江寧,轄江、淮、揚、徐、通、海六府州;一在蘇州,轄蘇、松、常、鎮、太五府州。二司的長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稱藩台、臬台,同為省長。


地位品級

從二品,掌一省之政


歷代變遷

  明太祖洪武初罷元代的行中書省,至宣宗時,除南北兩京外,分全國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後為加強統治,設置總督、巡撫等官、布政使權位乃輕。清代正式定為督、撫屬官,專司一省財賦及人事,與專司刑名的按察司並稱兩司。康熙以後,每省設布政使一員,不分左右。又改變明代做法,於直隸亦設布政使,江蘇則設二員,分駐於江寧與蘇州。別稱「藩台」、「藩司」。


典籍記載

  《明史.職官志四》:「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又「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左、右司為經歷司。十三年改布政使,正三品,參政,從三品......宣德三年罷交阯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