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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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則者,權、責、利、罰是也。

權者,漢字典】又攝官曰權。【鼠璞】權字唐始用之。韓愈權知國子博士,三歲爲眞。

責者,漢字典】又任也。【孟子】有言責者。今引申為天任,天賦其權,必任其責,是為法定之責任矣,亦白話文所謂之「義務」是也。

利者,漢字典】又【禮•坊記】先財而後禮,則民利。古之禮儀,猶今之法制也。以今白話述之,謂「利」。

罰者,處罰也,刑罰也。

四則原是法制之屬,卻也普適世事之方方面面。一如禮之五德,法制之四則,亦從五行之相生相剋,其外,權責、利罰又各從陰陽之消長互化。


五行生剋

四則符合五行相生相剋的關係。

權生利

辯證生克關係:利賴權生,權腐則利沒;

利賴權而生,這是必然的,公民如果沒有持有相關的權,就無法獲得相應的利。而一旦權腐敗,司法必須追究持有權的公民責,不但要沒收其非法所得,還將處罰一定的金額。

利生責

辯證生克關係:責賴利生,利超則責失;

責賴利而生,持有權的公民,只有在獲得等量利的情況,才能承擔等量的責。而一旦獲得的利超出應有的量(或非法所得,或行使非法權),必然會導致其本應承擔的責未能得到完成。

責生罰

辯證生克關係:罰賴責生,責成則罰消;

罰賴責而生,或未盡責而生罰,或非法所得利成就的非法責產生相應的罰(如公民偷盜他人財產,是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必須承擔剝奪他人財產所有權對應的責,並承擔相應的罰);但一公民的法定責得到完成,則公民無需承擔任何罰。

罰生權

辯證生克關係:權賴罰生,罰過則權腐;

公民的權必須在罰的保障下,才能得到行使,或得到其他公民的尊重;罰超出應有的量,或不對應,必然導致權腐敗。如交警對機動車某些違章的處罰,如果處罰超出了機動車司機本應承擔的量——經常處罰財產,或扣押財產,就會導致交警的權腐敗,從而威脅到機動車司機財產權、上路權受到壓迫。

罰利互克

辯證生克關係:罰能克利,利巨消罰;利能克罰,罰竣隱利;

罰嚴竣,必蝕利,利效巨,必虛罰。

如街邊攤販,經營謀生本是其權,盈利乃是利,維護城市秩序是其責,若擺攤遭禁,且不論是否合理,擺攤則需承擔所有財物及盈利被沒收之情況下,是罰竣過甚,因為處罰超出盈利所得,如此攤販必然不敢擺攤,此則罰能克利,罰竣隱利。然而,若處罰機率不高,或盈利是攤販生活之根本來源,則其利效用甚巨,此時竣罰仍不足以懼,此則利能克罰,利巨消罰。

權責互克

辯證生克關係:權能克責,責重權亡;責能克權,權高輕責;

權過廣,必漏責,責過重,必亡權。

如處置土地是國土局權,實現土地公正分配,充分為國家收回土地使用價值是其責。權越廣,處置土地數量越多,尋租(土地使用價值之小部分)價值越高,則責(扣除尋租部分後剩餘的土地使用價值)越小,故謂,權能克責,權高輕責。反之,若權持有者之法定責高於實現土地價值,則無人敢於持有其權,如此,則權必然有名無實,無法行使,此則,責能克權,責重權亡。


陰陽關係

權責、利罰各自符合五行相生相剋的關係。

對立統一

萬物皆有其互相對立的特性,然這種特性並非絕對,而是相對。權責相互對立,不可相容,卻又無法離其一而存。利罰亦如此。

互化消長

陰陽存在着互根互依,互相轉化的關係,陰中有陽,陽中有陰,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離開另一方單獨存在,因彼此的消長,陰陽可以變化出許多不同的現象分類。

權之於他職可為責,責之於他職亦可為權。如官權則為民責,民權則為官責。

利之其微,則罰亦輕,罰之重者,其利必厚。利與罰可相互轉化,如罰甲以利乙,於甲而言,是罰,於乙而言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