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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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全称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又称南洋通商大臣。清末专管南部中国沿海通商口岸交涉、通商、海防等事务的钦差大臣。《南京条约》订立后设置,称五口(广州、厦门、上海、宁波、福州)通商大臣,由两广总督兼任。

来由

1858年(咸丰八年)改由两江总督兼任,一度曾由江苏巡抚兼任,1873年(同治十二年)以后两江总督兼任成定例。先后由湘系集团的曾国藩、曾国荃、左宗棠、沈葆桢、刘坤一等专任40余年,职掌除交涉、通商、海防外,还训练南洋海陆军,兴办工矿交通事业,但局限于两江一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