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五部
目录
简述
五权五部,五大功能政府,五权宪法,五权分立五权五部制,是指取消中央集权制及其核心中央政府后,建立宪法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于其下分立决策、执法、监督、司法、立法等五大功能政府的新型制度理论。该制度并未否弃如国家主席及外交部等行政机构,更未否弃一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府组合形式。
五大功能政府分别有三级,则中央、省级、城级。城级政府机构下的科、处二级,省级政府机构设一级,中央政府机构设一级。城级以下实行宗族自治,公民可自决者,由宗族自行治理,不可自决者,则诉诸相关城级政府、不决而省级、不决而中央。各政府之间遵循阴阳五行理论的相生相克,相互消长、统一自立的理论关系。
所谓相互消长,举例解释,如执法政府之下增加医疗执法队,则其他四大政府必须同时增加相应的医疗队,如若其中一政府无法成立医疗队,则执法政府亦不得私增医疗执法队,否则将不为法制所承认。
统一自立指五大政府统一于最高宪法(无为法制)框架之下,超出该法制,则无效。而自立指五大政府相互间职责各异、功能各异,绝无重复相同者。
理论创立
一、五大政府相生关系
决策政府利生执法政府,执法政府利生监督政府,监督政府利生司法政府,司法政府利生立法政府,立法政府利生决策政府。
则决策政府的完善,将促进、利于执法政府的完善,因为执法政府的行政行为,依据于决策政府的决策,决策之不完善,将影向执法政府的行政效率及功能完善。其他政府间相生关系类此解释。
二、五大政府相克关系
司法政府克决策政府,决策政府克监督政府,监督政府克立法政府,立法政府克执法政府,执法政府克司法政府。
详细解释如下
一)司法政府克决策政府
决策政府的决策需由司法政府裁定是否合法;不合法者将由监督政府裁定是否合理,不合法亦不合理者由司法政府发返决策政府重新决策。【不合法但合理者,经监督政府裁定,由执法政府执行;同时由司法政府,将监督政府裁定不合理的法制,进行修正,并发往立法政府讨论确立。】
二)决策政府克监督政府
监督政府的监督报告,需由决策政府裁定,是否出现执法政府执法行为超出决策范围。超出者经立法政府裁定属非法行政,宣告执法行为无效;未超出决策范围而不合理者,亦宣告执法行为无效。【不合理的法制,由监督政府发往司法政府修正,并由立法政府确立。】
三)监督政府克立法政府
立法政府的法制草案,需由监督政府裁定是否合理,或是否属社会管理的需要,合理者由立法政府通过确立。【不合理者由司法政府修正以臻合理。】
四)立法政府克执法政府
执法政府执法行为需依据确立的法制执行。不合法的决策由立法政府裁决不得执行。已然的违法行为由立法政府裁决非法。
五)执法政府克司法政府
司法政府对决策政府的决策的裁定,合法者由执法政府裁定并执行;司法政府对法制的修正及增添,由执法政府裁定是否可执行,可确立,可者由立法政府裁定确立,否者直接否决。
五大功能政府的设立符合五行理论
五大功能政府的设立,非但符合五行理论的相生相克、相互消长、统一自立关系,还符合五行的另一个少为人知的关系。
五行相生相克关系如下:
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在相生关系中,金生水,水生木,则金克木;水生木,木生火,则水克火;如此类推。
观察五大功能政府相生相克关系,即可发现,其遵循以上五行关系。
行政机构设立
五权五部制确立宪法为最高行政机构,并成立五大功能政府,在各政府之下,分别相应都设立或取消各类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的设立,与现行政府机构的设立相似。如自上而下应当设立主席、外交、公安、交通等机构;亦可依照大明设立主席、户部、礼部、兵部等机构。与行制度相比,则相当于将每个机关(包括主席)均分拆为决策、执法、监督、司法、立法五大部门,由于各机构均包含司法、立法等部门,现行的检察、司法机构将被撤销。
政府产生办法
基本模式
根据孙文先生的权能理论,政党参选组合政府的前提是,考取公务的党员必须通过考试机构的考核,通过考核者,再由公民选举产生,其中选举宣传及选举结果由选举机构按照公正平等原则向社会公开操作;中央、省级、城级,以及诸政府下属机构,均依以上办法,由诸政党或公民推举人员向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参与考试通过并由当级辖下公民选举产生。
此模式特点是,打破传统政府产生模式,则政党在未通过考核的前提下,一旦选举成功,自行依据需要组合政府。以避免产生的政府陷入无能之境地。
政党产生
政党的建立,首先须达到法定条件,然后通过考试机构设立的考核,确定成立。
政党参政范围
政党参政范围由政党功能决定。政党的建立依据自下而上的方式,自由组合原则——公民可自由组合,申请建立城级政党,不得直接建立省级及以上政党。申请时,必须确定申请建立的政党参与哪个政府哪个机构的组合——每一政党仅限参与一个政府的一个机构的组合。成功建立后,可于选考期申请参与城级政府的考试及选举,非连续执政达三年,可申请参与省级政府的组合,参与省级政府非连续执政达五年,可申请参与中央政府的组合。
考选期
城级政府机构下的科、处三级,考选期分别为三年、一年;省级政府机构设一级,考选期为五年;中央政府机构设一级,考选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