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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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清代知州的佐官。屬於直隸州的,相當於同知;屬於散州的,則與州判分掌糧務、水利、海防、巡捕諸事,均從七品官。


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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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古代州判住所

直隸州的州判例應由恩貢、拔貢、副貢生除授,任滿後若考核優異者可以升任國子監典簿、典籍、翰林院待詔、京府教授、外縣知縣、外府教授等。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貢生除授外,漢軍外郎、鴻臚寺主簿、鳴贊、漢軍九品筆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經歷、縣丞、布政司照磨、府知事、縣主簿、府州縣的訓導、布政司庫大使、鹽課司大使、批驗所大使、倉大使亦可升任。散州的州判任滿考核優異者,可以升任光祿典簿、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知縣、布政司經歷、布政司理問、州同、鹽運司運判、按察司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


參考資料

[1] 臨胸文化網 http://www.lqwh.gov.cn/admin/News_View.asp?NewsID=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