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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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商君書》

 


簡介

《商君書》的文體多樣。議論體有《農戰》、《開塞》、《劃策》等十數篇,或先綜合後分析,或先分析後綜合,兼用歸納演繹,首尾呼應。有時也運用比喻、排比、對比、借代等修辭手法。《徠民》篇運用了「齊人有東郭敞者」的寓言,以增強說理的效果和形像性。說明體有《墾令》、《靳令》、《境內》等篇,是對秦政令的詮釋。辯難體有《更法》,通過人物對話相互駁辯來闡述中心論點,司馬遷錄入《史記.商君列傳》(文字有改動),用以表明商鞅的主張。 關於《商君書》的作者,學術界頻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商君書》基本是偽書,持這種看法的有郭沫若、黃雲眉、顧實、劉汝霖等。另一種意見是基本肯定《商君書》的作者是商鞅,持這種看法的除史志的編着者外,還有呂思勉、譚獻等人。第三種意見認為,《商君書》是商鞅遺着與其他法家遺着的合編,此書非作於一人,也非寫於一時,持這種看法的有高亨等人。的看法是,前兩種意見有些牽強,第三種意見有一定道理。《韓非子-五蠹》篇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這說明商鞅確着有此書。 《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引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這與《商君書-靳令》、《說民》篇文字大致相同。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最後說: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 《商君書》正好有《開塞》、《農戰》篇,這說明韓非、司馬遷所見到的商鞅的着作,基本都在《商君書》中。但此書在後人編纂或流傳過程中,攙人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論,這是不可避免的。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法家着作是民族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部分,批判地吸收民族文化遺產的精華,對於建設社會主義的文化事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

 

  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專研以法治國,受李悝、吳起等人的影響很大。後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時對魏惠王說:「公孫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為相。」又對惠王說「王既不用公孫鞅,必殺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後,魏惠王對公叔痤囑託不以為然,也就沒有照做了。公孫鞅聽說秦孝公下令國中求賢者,欲收復秦之失地,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秦孝公寵臣景監,商鞅三見秦孝公,提出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種君主之策。只有霸道得到秦王的讚許,並成為秦國強盛的根基。前359年任左庶長,開始變法,後升大良造。   公元前359年,正當商鞅輔佐秦孝公醞釀變法時,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禮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從而主張「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商君列傳》)。這是以歷史進化的思想駁斥了舊貴族所謂「法古」「循禮」的復古主張,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準備。   周顯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內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這時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秦孝公十六年(公元前346年),太傅公子虔復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變法日久,秦民大悅。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前340年,率秦趙軍敗魏國公子昂將軍,魏割河西之地與秦,將人民遷居至大梁,此時魏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衛鞅因功封於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制定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尤其是軍功爵制度,造成秦國貴族多怨。秦國公族趙良勸說商君積怨太深,宜「歸十五都,灌園於鄙」、「不貪商、於之富,不寵秦國之教」,商鞅不聽。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即位,公子虔告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結果因未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連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斃」;欲逃往魏國,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帥,亦不願收留。後來商鞅回到商邑,發邑兵北出擊鄭國,秦國發兵討之,殺鞅於鄭國黽池,死後被秦惠王處「車裂之刑」於彤,滅商君之族。


主要內容

1.先秦法治理論的宣言

   戰國末年,秦國所以能統一六國,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制的國家,這個歷史功績不能不歸功於商鞅在秦國進行的兩次革新變法。商鞅變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政策措施是什麼,這些答案都反映在《商君書》中,《商君書》是記載商鞅思想言論的資料匯編,又稱《商君》、《商子》。   《漢書·藝文志》著錄"《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曰:   "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或著錄《商君書》,或著錄《商子》,皆曰5卷。   末代鄭樵《通志·藝文略》、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都說"今亡三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則說"今亡其一",可能是他們所見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記的缺佚篇數也不一樣。今本《商君書》共有26篇,其中兩篇只有篇目而無內容,加上《群書治要》卷36引《商君書·六法》中一段,實際只有24篇半。   關於《商君書》的作者,學術界頻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商君書》基本是偽書,持這種看法的有郭沫若、黃雲眉、顧實、劉汝霖等。另一種意見是基本肯定《商君書》的作者是商鞅,持這種看法的除史志的編著者外,還有呂思勉、譚獻等人。第三種意見認為,《商君書》是商鞅遺著與其他法家遺著的合編,此書非作於一人,也非寫於一時,持這種看法的有高亨等人。我們的看法是,前兩種意見有些牽強,第三種意見有一定道理。《韓非子·五蠹》篇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這說明商鞅確著有此書。   《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引"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這與《商君書·靳令》、《說民》篇文字大致相同。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最後說:"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   《商君書》正好有《開塞》、《農戰》篇,這說明韓非、司馬遷所見到的商鞅的著作,基本都在《商君書》中。但此書在後人編纂或流傳過程中,攙人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論,這是不可避免的。   《商君書》側重記載了法家革新變法、重農重戰、重刑少賞、排斥儒術等言論,主要反映了法家的政治思想。   首先是革新變法思想,這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更法》篇詳細記述了商鞅與甘龍、杜摯在秦孝公面前爭論變法的問題。   針對秦孝公怕變更法度、改革禮制受天下人非議的想法,商鞅說:"行動遲疑就不會有名,做事猶豫就不會成功。我勸君王還是趕快下決心變更法度吧,不要怕別人的批評議論。法度是愛護人民的,禮制是利於國事的。所以聖人治國,只要能使國家強盛,就不必沿用舊的法度;只要有利於人民,就不必遵守舊的禮制。"針對甘龍"因襲人民的舊禮俗去施行教化,不費什麼事就能成功。依據舊法度治理國家,官吏既很熟悉,人民也能相安"的說法,商鞅說:"這都是俗人的言論。   夏、商、周三代的禮制不同,而都成就了王業;春秋時五霸的法度也不同,而都成就了霸業。所以聰明的人創造法度,而愚昧的人受法度的制裁;賢人改革禮制,而庸人受禮制的約束。我們不能和受禮制約束的人商討大事,不能和法度制裁的人計議變法。"針對杜摯"效法古人就沒有錯誤,遵守舊禮就沒有奸邪"的說法,商鞅說:"古代的政教不同,我們效法哪個古人?帝王不相因襲,我們拘守誰的禮制?禮制、法度要隨着時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實際的需要。所以我說,治理人民,並非一個方法;為國家謀利益,不必效法古人。"   "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成為商鞅倡導變法的名言。《開塞》篇從考察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入手,論證了戰國末年只能實行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國道路。"聖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則後於時,修今則塞於勢"。從而說明只有變法革新,才能使國家富強興盛。   其次是重農重戰思想,這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內容。《商君書》中有關重農重戰的論述最多。如《農戰》說:"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善為國者,倉廩雖滿,不偷於農。""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靳令》說:"農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朝廷讓人民拿剩餘的糧食捐取官爵,農民就會賣力耕作。《算地》說:"故聖人之為國也,入令民以屬農,出令民以計戰。……勝敵而革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國家富強的功效就在農戰兩項。   《去強》說:"興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粟爵粟任,則國富。兵起而勝敵,按兵而國富者王。"《墾令》篇還提出了20種督促人民耕墾土地的辦法。如國家按統一標準徵收地稅,農民負擔的地稅就公平了,國君講求信用,百官不敢作弊,農民就會積極耕種土地。可見。重農重戰。是法家治國的根本大計。   就三是重刑少賞的思想。加重刑罰,輕微獎賞(有時也說厚賞)、是法家的重要思想。《錯法》篇說:"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於其勞,賞必加於其功。功常明,則民競於功。為國而能使其盡力以竟以功,則兵必強矣。"《去強》篇說:"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興國行罰,民利且畏;行賞,民利且愛。"加重刑罰,減輕賞賜,就是君上愛護人民,人民就肯為君上死。加重賞賜,減輕刑罰,就是君上不愛護人民,人民就不肯為君上而死。《去強》又說:"以刑去刑,國治;以刑改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也就是說,用刑罰來免除刑罰,國家就治;用刑罰來招致刑罰,國家就亂。《開塞》說:"治國刑多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可見法家是重刑而輕賞的。   對如何執行刑罰時,法家主張要統一刑罰。《賞刑》說:"所以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這就是說,執行刑賞對誰都一樣。   其四是重本抑末,反對儒術。這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壹言》篇說:"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所謂"末"就是指的商業和手工業。《農戰》篇說:"農戰之民千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農戰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豪傑務學《詩》、《書》,隨從外權,要靡事商賈,為技藝,皆以避農戰。民以此為政,則粟焉得無少,而兵焉得無弱也。"可見,法家對儒家的儒術是排斥的。   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法家著作是民族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部分,批判地吸收民族文化遺產的精華,對於建設社會主義的文化事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2.《商君書》的「自治」觀

  在中國語文中,「自治」二字作為一個固定詞組連用,蓋始自《商君書》,在其《定分篇》中,「自治」一詞,凡三見。曰:「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敢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曰:「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各自治也。」又曰:「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從字面的意思看,《商君書》中的「自治」,是指民眾自己治理自己。法家學派中,商鞅一派最重視「法」的功能,他們強調整個社會應在法制的控制之下,依法而行事,吏民皆知法守法,在這個前提下,民眾做好自己份內的職事則可,此即為「自治」。但是,在《商君書》特定的語境下,「自治」仍有自己特有的意涵,即第一,「自治」是法制框架下的「自治」,實際上是法制框架下的無條件順從;第二,從中可能體察出民眾自由和權利的缺失。筆者不揣淺陋,略述其所以,以就教於方家。   一   《商君書》中,「壹」,是被反覆討論的命題。其提出「壹」的概念,要求整個社會的思想和行動高度一致,立意將整個社會控制在來自上方的專制的權力之下。《賞刑篇》曰:「聖人治國也,審壹而已矣。」又曰:「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言篇》云:「聖王之治也,慎為察務,歸心於壹而已矣。」是為其證。   「壹」,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思想的統一,再者就是政令的統一。理論言談統一於上,不得有自己獨立的思想,必導致盲目服從於君主,《戰法篇》即曰:「凡戰法必本於政勝,則其民不爭;不爭則無以私意,以上為意。」又曰:「若民服而聽上,則國富而兵勝,行是,必久王。」思想的高度統一,正是為維護君主的權威服務的。《靳令篇》曰:「利出一孔者,其國無亂。」《弱民篇》曰:「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守一則治。」《農戰篇》曰:「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則作壹,作壹則民不偷。民不偷淫則多力,多力則國強。」又曰:「能壹民於戰者,民勇;不能壹民以戰者,民不勇。」《壹言篇》曰:「治國貴民壹;民壹則朴,朴則農,農則易勤,勤則富。富者廢之以爵,不淫;淫者廢之以刑而務農。」   在這種強調上下一致的思路下,必然形成專制、威權的政治結構。《算地篇》曰:「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數也。聖人審權以操柄,審數以使民。數者臣主之術,而國之要也。」《修權篇》曰:「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算地篇》曰:「立官貴爵以稱之,論勞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而主得專其柄。」《壹言篇》又云:「夫民之從事死制也,以上之設榮名,置賞罰之明也。」所以,君主所有的舉措,都是為加強自身權力而考慮;而百姓的興作,也不得不依違於其間。《君臣篇》曰:「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   君主大權獨制,使百姓如握掌上,以君主來控制政治及社會的一切,令百姓官吏富貴之途皆出君主之手,正如《去強篇》所言「治國之舉,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富者貧,國強。三官無虱,國強;而無虱久者,必王」。如此,則民眾之自由及運命完全操於君主之手,像《慎法篇》所云「民倍主儉而向私交,則君弱而臣強」這樣的現象,是絕對禁止出現的。   在君主獨大、社會完全一體化的情況之下,必然出現一個結果,那就是民眾自由與權利的嚴重缺失。   首先,沒有思想的自由。《商君書》反對詩書,反對言談,反對私教,禁除遊學,甚至提出「燔詩書」的主張,對民眾進行思想控制,目的就是厲行愚民政策。《說民篇》曰:「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辯慧,亂之贊也。」由此看,《商君書》認為思想、學術、文化不利於富國強兵,甚或導致亡國。究其原因,是因為《商君書》認為,民眾受了教育,就有了思考的能力;有了思考的能力,就會對政策產生質疑,如此則會損害君主的權威和尊嚴,破壞統一的政治格局。因此,《農戰篇》云:「善為國者,官法明,故不任知慮;上作壹,故民不偷淫,則國力搏。國力搏者強,國好言談者削。」   其次,沒有生產的自由。《商君書》提出「利出一孔」。這個唯一的孔道,就是「農戰」。除此之處的商業、娛樂等事項,盡在禁除之列。《農戰篇》曰:「聖人之治國,作壹摶之於農而已矣」。《農戰篇》曰:「止浮學事淫之民壹之於農。」《農戰篇》云:「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無用,止畜學事淫之民,壹之農,然後國家可富,而民力可摶也。」其例不勝枚舉。   沒有思想能力的民眾個體,只能把自己交由君主,個人服從整體,下服從於上,在整個社會中,再也找不到單獨的鮮活的個體。而且,在社會組織上,還為此思想創製了相當的制度措施。《史記·商君列傳》云:「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從制度上把所有個體民眾組織進整個政治統治體系,凡事皆賴於聽命於上層之官吏的舉辦,民眾的自由,只留下附首聽命了。   二   由上所述,《商君書》所談的「自治」,並沒有凸顯民眾的自由和權利。事實上,《商君書》在富國強兵和穩定的口號下,進一步壓制了民眾對自由和權利的訴求。   在《商君書》里,君主作為一個明主、作為一個聖人的主要標誌,就是要實現「富國強兵」。《商君書》內所談論的所有問題,基本上都是圍繞這個「富國強兵」這一個核心來展開的,其中論及「強國、國強、國富、強兵、兵強、無敵」的字眼貫穿始終。事實上,秦孝公及商鞅在秦國變法,也正是為了此目的。《更法篇》曰:「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是為其證。   視實力為立國之本、實現國家的強大是《商君書》政治思想的主要原則。《慎法篇》曰:「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農戰篇》曰:「常官則國治,壹務則國富。」《畫策篇》也說:「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史記·商君列傳》云:「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君主以戰得強兵,民眾以戰獲軍功,在整個社會言戰的氣氛之下,秦國社會組織、思想意識及行政政策均準軍事化,最終形成一個厚具有濃軍事意味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絕對服從和嚴格等級成為主要特徵。   維持穩定也是《商君書》中的主旨之一。《弱民篇》曰:「主操權,利;故主貴多變,國貴少變。」《農戰篇》云:「凡治國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是以聖人作壹,摶之也。國作壹一歲者,十歲強;作壹十歲者,百歲強;作壹百歲者,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壹言篇》曰:「治國能摶民力而壹民務者強,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夫聖人之治國也,能摶力,能殺力。制度察則民力摶,摶而不化則不行,行而無富則生亂。故治國者,其摶力也,以富國強兵也;其殺力也,以事敵勸農也。」   同時,在《商君書》中,還有轉嫁國內危機於外國之策劃。《靳令篇》曰:「國貧而務戰,毒輸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去強篇》曰:「國強而不戰,毒輸於內,禮樂虱官生,必削;國遂戰,毒輸於敵國,無禮樂虱官,必強。舉勞任功曰強,虱官生必削。」把一切鬥爭的矛頭指向於外,從而保證國內局勢的穩定。《史記·商君列傳》雲秦人「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又雲秦人「勇於公戰,怯於私鬥」,可見在法令及政策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富國強兵與政治社會穩定相互表里,富國強兵,是政治社會穩定的前提。而關鍵在於,社會及政治的穩定,不會打破當前的政治格局和社會階層關係,因此,也就不可能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既得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就可得以保全。穩定主張的提出,就具有尊重當前既得利益的政治意味。   由上述看,民眾仍然是政治統治的工具。為了能使民眾成為馴服的統治工具,《商君書》反覆重申法制、以法治國的原則。   在《商君書》中,「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最可重視的因素。《畫策篇》曰:「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又曰:「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錯法篇》曰:「夫聖人之存體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謂也。」《慎法篇》曰:「法任而國治矣。」   為了厲行法制,法令必須掌控在君主所能控制的法官系統之內。《君臣篇》曰:「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聽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靳令篇》曰:「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奸,法已定,不以善言害法。」執法是法制的重要環節。《慎法篇》云:「劫以刑,驅以賞。」執法的精神要充分體現在刑賞上。民之情,皆懼死,是以《商君書》重刑賞。民怯,則以刑驅之,《去強篇》云:「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強,強必王」;又輕罪重處,「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民有功,則重賞,《錯法篇》云:「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則兵必強矣」;「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盡力以規其功,功立而富貴隨之,無私德也,故教化成。如此,則臣忠君明,治着而兵強矣」。違法則重刑,曰「以刑去刑」,甚至「刑於將過」。   法及刑、賞作為其實現政治統治的措施,而非「自治」下的民主手段,《商君書》所言「自治」與民眾的自由與權利無涉,由此更加明了。   三   綜上所述,《商君書》所言「自治」,不是關切與培育民眾的政治權利與民生髮展,說到底,而是為了「弱民」,讓民眾服貼地做政治威權的奴隸。《說民篇》云:「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畫策篇》云:「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因為,「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朴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在這樣的前提下,正如《弱民篇》所云,君主須「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民所惡者,一是窮,二是刑,所以方法就是驅民以農戰,陷民以法網,教民以愚朴,由此,可以探知《商君書》的基本的政治傾向,那就是,其所主張的政治,不是民本的政治,而是君主的政治,民眾只是不過政治統治的對象而已。君主利用民眾,也只是蒐集民力,以為己用。作為工具的民眾,是不會也不可能有任何自己的政治權利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君主對民眾採取何樣的措施,都是被允許的。   《商君書》雖言「尚公」的觀念,但此「公」非《禮記·禮運篇》所云「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之「公」,也非《呂氏春秋·尚公篇》所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 之「公」。《禮記·禮運篇》、《呂氏春秋·尚公篇》中的「公」的思想,是強調「天下」之意,突破了為君主一人之私的狹隘觀念,是對君主專權的否定,是以天下、國家、民族立意的,有一種博大的民眾利益關懷。而《商君書》中的「公」觀念,實際上是一種君主本位,不是政府、民族本位,更絕非人民本位。其「尚公」的政治理念是集體利益口號下的「君利」中心說,是對民眾利益以及個人正當權益的壓迫,是把個體民眾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的理論依據。   因此,《商君書》中「自治」的思想,不能作為民眾自己治理自己理論的張本。正如筆者在拙文《商君書中的「公」觀念與整體主義政治觀》中提出的,《商君書》提倡的是一種集體主義,其將民眾個體所屬的社會組織作為一個完全的整體,並將這個整體賦予共同的立場和利益,加強民眾對整體的歸屬和依賴,使他們戮力同心維護整體的利益。但同時,它在強調整體益的基礎上,崇貴重君,以君主為該整體的利益代表,視民眾為政治統治工具。民眾沒有個體的權利和自由,必須服從於統一的意志,服從所屬集體的整體利益要求。因為這個整體社會組織的意志代表是高高在上的君主,所以君主自上而下地專權不可避免,自上而下地組織政權同樣也不可避免,秦代政治制度由此而創設,其行政集權、君主專制的色彩自然難以消除。這樣,「自治」非但沒有推演出非威權的政治體制,反而使民眾成為威權體制下服服帖帖的政治奴隸。所以,《商君書》中的「自治」觀念,並沒有體現出多少現代意義,更不能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建構的思想資源和制度資源。


軍事思想

 《商君書》的大多數篇章都涉及軍事,其主要的軍事思想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積極主張戰爭。它認為戰國時代是武力征伐的時代,「萬乘莫不戰,千乘莫不守。」(《開塞》)在這個特殊的歷史條件下,戰爭直接關係到國家的生死存亡,要立足天下,稱王稱霸,就必須從事戰爭,「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反對所謂「非兵」、「羞戰」的論調,明確肯定戰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戰去戰,雖戰可也。」(《畫策》)   二是農戰結合。它認為,農耕為攻戰之本,因為農業生產不僅為戰爭提供物質基礎,而且人民致力於農耕,才會安土重居,從而為保衛國土而戰。農、戰結合才能使國富兵強。   三是重刑厚賞,以法治軍。「賞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何不陷之有哉!」(《外內》)通過刑、賞要造成人民「樂戰」的風氣,「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賞刑》)   四是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戰略、戰術。主張明察敵情,量力而行,權宜機變,靈活主動。強調用兵作戰要「謹」,反對盲動。注重士氣在作戰中的作用。在《兵守》篇中探討了守城防禦作戰的原則和方法。   當然,《商君書》的軍事思想必然帶有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它鼓吹好戰,將戰爭抬高到壓倒一切的地位,以為戰爭可以解決一切問題,這顯然是片面的。至於「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畫策》)的觀點,則反映了它與廣大人民眾尖銳對立的階級立場。

 


主要版本

商君書

《漢書-藝文志》着錄《商君》二十九篇, 班固注曰: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諸葛武侯集》中始有《商君書》之名,又稱《商子》,《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或着錄《商君書》,或着錄《商子》,皆曰5卷。現有26篇,其中第16篇存目無文,第21篇有錄無文,實存24篇。舊題商鞅撰。據後人考證,多為商鞅之後的人,「殆法家者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四庫全書總目》)。 《商君書》有嚴萬里校本,近人朱師轍撰有《商君書解詁定本》,王時潤撰有《商君書集解》。未代鄭樵《通志-藝文略》、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都說今亡三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則說今亡其一,可能是他們所見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記的缺佚篇數也不一樣。今本《商君書》共有26篇,其中兩篇只有篇目而無內容,加上《群書治要》卷36引《商君書-六法》中一段,實際只有24篇半。

目錄

       第一篇 更法   第二篇 墾令   第三篇 農戰   第四篇 去強   第五篇 說民   第六篇 算地   第七篇 開塞   第八篇 壹言   第九篇 錯法   第十篇 戰法   第十一篇 立本   第十二篇 兵守   第十三篇 靳令   第十四篇 修權   第十五篇 徠民   第十六篇 刑約[缺失]   第十七篇 賞刑   第十八篇 畫策   第十九篇 境內   第二十篇 弱民   第二十一篇 **[缺失]   第二十二篇 外內   第二十三篇 君臣   第二十四篇 禁使   第二十五篇 慎法   第二十六篇 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