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则
四则者,权、责、利、罚是也。
权者,【汉字典】又摄官曰权。【鼠璞】权字唐始用之。韩愈权知国子博士,三岁为真。
责者,【汉字典】又任也。【孟子】有言责者。今引申为天任,天赋其权,必任其责,是为法定之责任矣,亦白话文所谓之“义务”是也。
利者,【汉字典】又【礼•坊记】先财而后礼,则民利。古之礼仪,犹今之法制也。以今白话述之,谓“利”。
罚者,处罚也,刑罚也。
四则原是法制之属,却也普适世事之方方面面。一如礼之五德,法制之四则,亦从五行之相生相克,其外,权责、利罚又各从阴阳之消长互化。
五行生克
权生利
辩证生克关系:利赖权生,权腐则利没;
利赖权而生,这是必然的,公民如果没有持有相关的权,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利。而一旦权腐败,司法必须追究持有权的公民责,不但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将处罚一定的金额。
利生责
辩证生克关系:责赖利生,利超则责失;
责赖利而生,持有权的公民,只有在获得等量利的情况,才能承担等量的责。而一旦获得的利超出应有的量(或非法所得,或行使非法权),必然会导致其本应承担的责未能得到完成。
责生罚
辩证生克关系:罚赖责生,责成则罚消;
罚赖责而生,或未尽责而生罚,或非法所得利成就的非法责产生相应的罚(如公民偷盗他人财产,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必须承担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对应的责,并承担相应的罚);但一公民的法定责得到完成,则公民无需承担任何罚。
罚生权
辩证生克关系:权赖罚生,罚过则权腐;
公民的权必须在罚的保障下,才能得到行使,或得到其他公民的尊重;罚超出应有的量,或不对应,必然导致权腐败。如交警对机动车某些违章的处罚,如果处罚超出了机动车司机本应承担的量——经常处罚财产,或扣押财产,就会导致交警的权腐败,从而威胁到机动车司机财产权、上路权受到压迫。
罚利互克
辩证生克关系:罚能克利,利巨消罚;利能克罚,罚竣隐利;
罚严竣,必蚀利,利效巨,必虚罚。
如街边摊贩,经营谋生本是其权,盈利乃是利,维护城市秩序是其责,若摆摊遭禁,且不论是否合理,摆摊则需承担所有财物及盈利被没收之情况下,是罚竣过甚,因为处罚超出盈利所得,如此摊贩必然不敢摆摊,此则罚能克利,罚竣隐利。然而,若处罚机率不高,或盈利是摊贩生活之根本来源,则其利效用甚巨,此时竣罚仍不足以惧,此则利能克罚,利巨消罚。
权责互克
辩证生克关系:权能克责,责重权亡;责能克权,权高轻责;
权过广,必漏责,责过重,必亡权。
如处置土地是国土局权,实现土地公正分配,充分为国家收回土地使用价值是其责。权越广,处置土地数量越多,寻租(土地使用价值之小部分)价值越高,则责(扣除寻租部分后剩余的土地使用价值)越小,故谓,权能克责,权高轻责。反之,若权持有者之法定责高于实现土地价值,则无人敢于持有其权,如此,则权必然有名无实,无法行使,此则,责能克权,责重权亡。
阴阳关系
权责、利罚各自符合五行相生相克的关系。
对立统一
万物皆有其互相对立的特性,然这种特性并非绝对,而是相对。权责相互对立,不可相容,却又无法离其一而存。利罚亦如此。
互化消长
阴阳存在着互根互依,互相转化的关系,阴中有阳,阳中有阴,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存在,因彼此的消长,阴阳可以变化出许多不同的现象分类。
权之于他职可为责,责之于他职亦可为权。如官权则为民责,民权则为官责。
利之其微,则罚亦轻,罚之重者,其利必厚。利与罚可相互转化,如罚甲以利乙,于甲而言,是罚,于乙而言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