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及孥”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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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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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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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苏公呀!希望你们要慎重处理诉讼案件,从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你们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书?康诰》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体现。如周灭商后,并未大开杀戒,而是尽量少用刑罚惩处商的遗民,避免滥杀无辜,并适当安抚优待。如周公本着“灭国不灭嗣”的古老传统,给了纣王之子武庚一块封地,使其延续后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礼遇微子启等等。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还提出,对重大囚犯,要审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让他们因仓促审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还提倡“哀矜折狱”、“罪疑惟轻”,即“法官”应怀着怜悯之心去审判案件,对案情尚有疑点的罪犯应减轻或从轻判处。[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9/02/content_8774861.htm]
  
  

2014年9月13日 (六) 12:10的最新版本

罪人不孥,又謂罪不及孥,即罪止一身,罪不相及:一人之罪不及于他人,所有責任,限于犯罪者本人,與他人無關。


漢字典 字头

漢字典 释义

【唐韻】乃都切【集韻】【韻會】【正韻】農都切,𠀤音奴。【玉篇】子也。【書·甘誓】予則孥戮汝。【註】罪𠀤及其子也。 又通作帑。【詩·小雅】樂爾妻帑。【左傳·文七年】先蔑奔秦,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 又鳥尾也。【左傳·襄二十八年】以害鳥帑。【杜註】鳥尾曰帑。【正義】帑者,細弱之名,於人則妻子爲帑,於鳥則尾亦曰帑,故俱以帑爲言也。 又【集韻】暖五切,音弩。子也。 又奴故切,音怒。妻子也。【正字通】說文分孥帑爲二。今帑藏之帑音倘,俗讀妻孥如弩怒二音,非。

出處表述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苏公呀!希望你们要慎重处理诉讼案件,从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你们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书?康诰》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体现。如周灭商后,并未大开杀戒,而是尽量少用刑罚惩处商的遗民,避免滥杀无辜,并适当安抚优待。如周公本着“灭国不灭嗣”的古老传统,给了纣王之子武庚一块封地,使其延续后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礼遇微子启等等。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还提出,对重大囚犯,要审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让他们因仓促审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还提倡“哀矜折狱”、“罪疑惟轻”,即“法官”应怀着怜悯之心去审判案件,对案情尚有疑点的罪犯应减轻或从轻判处。[1]


罪人不孥

王曰:「王政可得聞與?」

對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丗祿,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罪人不孥。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詩》云:『哿矣富人,哀此煢獨。』」

——出自《孟子 梁惠王下》


罪止一身

时戍卒拒彭城止四驿,阖城忷惧。彦曾召诸将谋之,皆泣曰:"比以银刀凶悍,使一军皆蒙恶名,歼夷流窜,不无枉滥。……且曰:"非惟涂炭平人,实亦污染将士,倘国家发兵诛讨,则玉石俱焚矣!"又曰:"凡彼亲属,无用忧疑,罪止一身,必无连坐。"仍命宿州出兵苻离,泗州出兵于虹以邀之,且奏其状。彦曾戒元密无伤敕使。

——出自《资治通鉴 唐纪六十七》

始为南郡王,从竟陵王子良在西州,文惠太子每禁其起居,节其用度。王密就富人求钱,无敢不与。别作钥钩,夜开西州后阁,与左右至诸营署中淫宴。师史仁祖、侍书胡天翼相谓曰:"若言之二宫,则其事未易;若于营署为异人所殴及犬物所伤,岂直罪止一身,亦当尽室及祸。年各七十,馀生岂足吝邪!"数日间,二人相继自杀,二宫不知也。所爱左右,皆逆加官爵,疏于黄纸,使囊盛带之,许南面之日,依此施行。

——出自《资治通鉴 齐纪四》


罪不及孥

秋七月丙子,給府州縣官之任費,賜綺帛及其父母妻長子有差,著為令。己丑,雷震宮門獸吻,赦罪囚。庚寅,遣使責方國珍貢糧。八月癸丑,圜丘、方丘、社稷壇成。九月甲戌,太廟成。朱亮祖帥師討國珍。戊寅,詔曰:「先王之政,罪不及孥。自今除大逆不道,毋連坐。」辛巳,徐達克平江,執士誠,吳地平。戊戌,遣使致書於元主,送其宗室神保大王等北還。辛丑,論平吳功,封李善長宣國公,徐達信國公,常遇春鄂國公,將士賜賚有差。朱亮祖克台州。癸卯,新宮成。

——出自《明史 本紀第一》


罪不及嗣

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於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詔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旣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永削。」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時叙,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致此。今無其時,恐非實録。」乃命焚之。

——出自《周書 卷六 帝紀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