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五部”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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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6日 (六) 07:17的最新版本


簡述

五權五部,五大功能政府,五權憲法,五權分立五權五部制,是指取消中央集權制及其核心中央政府後,建立憲法作為最高行政機構,於其下分立决策、執法、監督、司法、立法等五大功能政府的新型制度理論。該制度並未否棄如國家主席及外交部等行政機構,更未否棄一黨制或多黨制的政府組合形式。


五大功能政府分別有三級,則中央、省級、城級。城級政府機構下的科、處二級,省級政府機構設一級,中央政府機構設一級。城級以下實行宗族自治,公民可自决者,由宗族自行治理,不可自决者,則訴諸相關城級政府、不决而省級、不决而中央。各政府之間遵循陰陽五行理論的相生相剋,相互消長、統一自立的理論關係。



所谓相互消長,舉例解釋,如執法政府之下增加醫療執法隊,則其他四大政府必须同時增加相應的醫療隊,如若其中一政府無法成立醫療隊,則執法政府亦不得私增醫療執法隊,否則將不為法制所承認。


統一自立指五大政府統一於最高憲法(無為法制)框架之下,超出該法制,則無效。而自立指五大政府相互間職責各異、功能各異,絶無重復相同者。


理論創立

一、五大政府相生關係

决策政府利生執法政府,執法政府利生監督政府,監督政府利生司法政府,司法政府利生立法政府,立法政府利生决策政府。


則决策政府的完善,將促進、利于執法政府的完善,因為執法政府的行政行為,依據于决策政府的决策,决策之不完善,將影嚮執法政府的行政效率及功能完善。其他政府間相生關係類此解釋。



二、五大政府相剋關係

司法政府剋决策政府,决策政府剋監督政府,監督政府剋立法政府,立法政府剋執法政府,執法政府剋司法政府。


詳細解釋如下


一)司法政府剋决策政府


决策政府的决策需由司法政府裁定是否合法;不合法者將由監督政府裁定是否合理,不合法亦不合理者由司法政府發返决策政府重新决策。【不合法但合理者,經監督政府裁定,由執法政府執行;同時由司法政府,將監督政府裁定不合理的法制,進行修正,並發往立法政府討論確立。】


二)决策政府剋監督政府


監督政府的監督報告,需由决策政府裁定,是否出現執法政府執法行為超出决策範圍。超出者經立法政府裁定屬非法行政,宣告執法行為無效;未超出决策範圍而不合理者,亦宣告執法行為無效。【不合理的法制,由監督政府發往司法政府修正,並由立法政府確立。】


三)監督政府剋立法政府


立法政府的法制草案,需由監督政府裁定是否合理,或是否屬社會管理的需要,合理者由立法政府通過確立。【不合理者由司法政府修正以臻合理。】


四)立法政府剋執法政府


執法政府執法行為需依據確立的法制執行。不合法的决策由立法政府裁决不得執行。已然的違法行為由立法政府裁决非法。


五)執法政府剋司法政府


司法政府對决策政府的决策的裁定,合法者由執法政府裁定並執行;司法政府對法制的修正及增添,由執法政府裁定是否可執行,可確立,可者由立法政府裁定確立,否者直接否决。



五大功能政府的設立符合五行理論

五大功能政府的設立,非但符合五行理論的相生相剋、相互消長、統一自立關係,還符合五行的另一個少為人知的關係。


五行相生相剋關係如下:


金剋木、木剋土、土剋水、水剋火、火剋金。 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


在相生關係中,金生水,水生木,則金剋木;水生木,木生火,則水剋火;如此類推。


觀察五大功能政府相生相剋關係,即可發現,其遵循以上五行關係。




行政機構設立

五權五部制確立憲法為最高行政機構,並成立五大功能政府,在各政府之下,分別相應都設立或取消各類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的設立,與現行政府機構的設立相似。如自上而下應當設立主席、外交、公安、交通等機構;亦可依照大明設立主席、戶部、禮部、兵部等機構。與行制度相比,則相當于將每個機關(包括主席)均分拆為决策、執法、監督、司法、立法五大部門,由於各機構均包含司法、立法等部門,現行的檢察、司法機構將被撤銷。



政府産生辦法

基本模式

根据孫文先生的權能理論,政黨參選組合政府的前提是,考取公務的黨員必須通過考試機構的考核,通過考核者,再由公民選舉産生,其中選舉宣傳及選舉结果由選舉機構按照公正平等原則向社會公開操作;中央、省級、城級,以及諸政府下屬機構,均依以上辦法,由諸政黨或公民推舉人員向考試機構提出申请,並參與考試通過並由當級轄下公民選舉産生。

此模式特點是,打破傳統政府産生模式,則政黨在未通過考核的前提下,一旦選舉成功,自行依據需要組合政府。以避免産生的政府陷入無能之境地。


政黨産生

政黨的建立,首先須達到法定條件,然後通過考試機構設立的考核,確定成立。


政黨參政範圍

政黨參政範圍由政黨功能決定。政黨的建立依據自下而上的方式,自由組合原則——公民可自由組合,申請建立城級政黨,不得直接建立省級及以上政黨。申請時,必须確定申請建立的政黨參與哪個政府哪個機構的組合——每一政黨僅限參與一個政府的一個機構的組合。成功建立後,可於選考期申請參與城級政府的考試及選舉,非連續執政達三年,可申請參與省級政府的組合,參與省級政府非連續執政達五年,可申請參與中央政府的組合。


考選期

城級政府機構下的科、處三級,考選期分別為三年、一年;省級政府機構設一級,考選期為五年;中央政府機構設一級,考選期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