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及孥”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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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 罪不及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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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太史 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 以长我王国 有慎 以列用中罚 ”其意思是,太史 司寇苏公呀!希望你们要慎 处理诉讼案件 从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你们要慎重判案 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在《尚书?康诰》中 周公的“慎 ”思想也有体现 如周灭商后 并未大开杀戒 而是尽量少用刑罚惩处商的遗 ,避免滥杀无辜,并适当安抚优待 如周公本着“灭国不灭嗣”的古老传统 给了纣王 之子 武庚一块封地 使其延续后嗣 又如封比干 墓、礼遇微子启等等 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还提出 对重大囚犯 要审查五至六天 甚至十天 不让他们因仓促审案而受到冤屈。 外周公还提倡“哀矜折狱”、“罪疑惟轻” 即“法官”应怀着怜悯 心去审判案件,对案情尚有疑点的罪犯应减轻或从轻判处 [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9/02/content_8774861.htm]
 
 
八月壬寅 議定權衡度量 頒於天下 其不依新 悉追停 詔曰:「以刑止刑 世輕世 。'''罪不及嗣''' 皆有定科 雜役之徒 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 罰旣無窮 ,刑 何以措 道有沿革 宜從寬典。凡諸雜戶 悉放為 民。 配雜之科 永削。」甲 子, 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 帝曰:「瑞應 來,必昭有德 若使五品時叙 四海和平 家識孝慈 人知禮讓 乃能致 。今無其時 恐非實録。」乃命焚 之。
 
  
——出自《[[周書]] 卷六 帝紀第六》
 
  
 
=== 罪人不孥 ===
 
=== 罪人不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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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自《[[孟子]] 梁惠王下》
 
 ——出自《[[孟子]] 梁惠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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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止一身 ===
 
=== 罪止一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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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自《[[明史]] 本紀第一》
 
 ——出自《[[明史]] 本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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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不及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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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於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詔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旣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永削。」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時叙,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致此。今無其時,恐非實録。」乃命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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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周書]] 卷六 帝紀第六》

2014年9月13日 (六) 12:10的最新版本

罪人不孥,又謂罪不及孥,即罪止一身,罪不相及:一人之罪不及于他人,所有責任,限于犯罪者本人,與他人無關。


漢字典 字头

漢字典 释义

【唐韻】乃都切【集韻】【韻會】【正韻】農都切,𠀤音奴。【玉篇】子也。【書·甘誓】予則孥戮汝。【註】罪𠀤及其子也。 又通作帑。【詩·小雅】樂爾妻帑。【左傳·文七年】先蔑奔秦,荀伯盡送其帑及其器用財賄於秦。 又鳥尾也。【左傳·襄二十八年】以害鳥帑。【杜註】鳥尾曰帑。【正義】帑者,細弱之名,於人則妻子爲帑,於鳥則尾亦曰帑,故俱以帑爲言也。 又【集韻】暖五切,音弩。子也。 又奴故切,音怒。妻子也。【正字通】說文分孥帑爲二。今帑藏之帑音倘,俗讀妻孥如弩怒二音,非。

出處表述

最早出自西周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族",提出"罪人不孥"。周公继承其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明德慎罚,罪止一身。

《尚书?立政》中周公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其意思是,太史,司寇苏公呀!希望你们要慎重处理诉讼案件,从而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你们要慎重判案,力求每案都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在《尚书?康诰》中,周公的“慎刑”思想也有体现。如周灭商后,并未大开杀戒,而是尽量少用刑罚惩处商的遗民,避免滥杀无辜,并适当安抚优待。如周公本着“灭国不灭嗣”的古老传统,给了纣王之子武庚一块封地,使其延续后嗣。又如封比干之墓、礼遇微子启等等。周公在《尚书?康诰》中还提出,对重大囚犯,要审查五至六天,甚至十天,不让他们因仓促审案而受到冤屈。此外周公还提倡“哀矜折狱”、“罪疑惟轻”,即“法官”应怀着怜悯之心去审判案件,对案情尚有疑点的罪犯应减轻或从轻判处。[1]


罪人不孥

王曰:「王政可得聞與?」

對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丗祿,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罪人不孥。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詩》云:『哿矣富人,哀此煢獨。』」

——出自《孟子 梁惠王下》


罪止一身

时戍卒拒彭城止四驿,阖城忷惧。彦曾召诸将谋之,皆泣曰:"比以银刀凶悍,使一军皆蒙恶名,歼夷流窜,不无枉滥。……且曰:"非惟涂炭平人,实亦污染将士,倘国家发兵诛讨,则玉石俱焚矣!"又曰:"凡彼亲属,无用忧疑,罪止一身,必无连坐。"仍命宿州出兵苻离,泗州出兵于虹以邀之,且奏其状。彦曾戒元密无伤敕使。

——出自《资治通鉴 唐纪六十七》

始为南郡王,从竟陵王子良在西州,文惠太子每禁其起居,节其用度。王密就富人求钱,无敢不与。别作钥钩,夜开西州后阁,与左右至诸营署中淫宴。师史仁祖、侍书胡天翼相谓曰:"若言之二宫,则其事未易;若于营署为异人所殴及犬物所伤,岂直罪止一身,亦当尽室及祸。年各七十,馀生岂足吝邪!"数日间,二人相继自杀,二宫不知也。所爱左右,皆逆加官爵,疏于黄纸,使囊盛带之,许南面之日,依此施行。

——出自《资治通鉴 齐纪四》


罪不及孥

秋七月丙子,給府州縣官之任費,賜綺帛及其父母妻長子有差,著為令。己丑,雷震宮門獸吻,赦罪囚。庚寅,遣使責方國珍貢糧。八月癸丑,圜丘、方丘、社稷壇成。九月甲戌,太廟成。朱亮祖帥師討國珍。戊寅,詔曰:「先王之政,罪不及孥。自今除大逆不道,毋連坐。」辛巳,徐達克平江,執士誠,吳地平。戊戌,遣使致書於元主,送其宗室神保大王等北還。辛丑,論平吳功,封李善長宣國公,徐達信國公,常遇春鄂國公,將士賜賚有差。朱亮祖克台州。癸卯,新宮成。

——出自《明史 本紀第一》


罪不及嗣

八月壬寅,議定權衡度量,頒於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詔曰:「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雜役之徒,獨異常憲,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旣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永削。」甲子,鄭州獻九尾狐,皮肉銷盡,骨體猶具。帝曰:「瑞應之來,必昭有德。若使五品時叙,四海和平,家識孝慈,人知禮讓,乃能致此。今無其時,恐非實録。」乃命焚之。

——出自《周書 卷六 帝紀第六》